【這家公司要小心了】上海勤奇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又名:優(yōu)睿美勤咨詢公司),會被拖欠費用不說,一不小心就賴賬!網(wǎng)上查了下跟他們合作需要通過打官司才能要到錢的!
公司名字:上海勤奇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徐瑤平
合伙股東:陳璐佳
成立日期:2014-09-15
注冊資本:200萬
注冊地址:上海市奉賢區(qū)金齊路868號461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區(qū)中山北路1759號浦發(fā)廣場D座1009室
聯(lián)系郵箱:alan.chen@curimagine.com
聯(lián)系電話:021-54395020 18521595522
以下是網(wǎng)上搜到的法院的判決書!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
公司名字:上海勤奇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徐瑤平
合伙股東:陳璐佳
成立日期:2014-09-15
注冊資本:200萬
注冊地址:上海市奉賢區(qū)金齊路868號461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區(qū)中山北路1759號浦發(fā)廣場D座1009室
聯(lián)系郵箱:alan.chen@curimagine.com
聯(lián)系電話:021-54395020 18521595522
以下是網(wǎng)上搜到的法院的判決書!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2016)滬0120民初8856號
原告孫拓,男,1986年3月31日生,漢族,戶籍地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趙振華,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曉甲,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上海勤奇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徐遙平,項目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璐佳,男。
原告孫拓與被告上海勤奇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前簡稱勤奇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于2016年6月23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6年7月28日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于2016年10月8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拓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振華、被告勤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璐佳均到庭參加了兩次庭審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拓訴稱,2015年夏天,經(jīng)朋友介紹與被告代理人陳璐佳相識,且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了造紙方面的市場調(diào)查報告,被告遂支付報酬人民幣10,000元;2015年12月10日起,應被告委托對一些商業(yè)項目進行市場調(diào)查,其中韓國越南蓋板玻璃庫存項目,金額為美元7,000元,2016年1月26日,韓國越南蓋板玻璃出貨項目,金額為美元6,750元,同年1月29日,韓國日本電視機庫存項目,金額為美元5,500元,以上三個項目被告均已支付預付款30%。原告均已完成上述三個項目的調(diào)查報告且交付被告,原、被告間系承攬關系,然被告未能支付剩余的合同履行款,故原告訴訟來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履行款人民幣65,726元,具體計算方式為:[(7,000美元%2B3,375美元%2B5,500美元)×6.51-(7,000美元%2B6,750美元%2B5,500美元)×30%×6.25,按上述計算方式,實際應為人民幣67,252.50元]。
被告勤奇公司辯稱,與原告系合作關系,非雇傭或承攬關系,原告之前完成的造紙方面的市場調(diào)查報告存在質(zhì)量問題,但被告亦支付了報酬人民幣10,000元?,F(xiàn)涉案的上述三個項目確實存在,委托原告完成的三個項目的調(diào)查報告亦收到,且已交付我公司的上家客戶,按慣例我方需收到上家客戶的全部款項之后才向原告支付尾款,現(xiàn)原告完成的報告存在質(zhì)量問題,并不符合我方上家客戶的要求,故不同意支付合同的尾款,另,雙方未約定何時支付尾款,亦不存在拖欠。原、被告約定美元與人民幣的匯率按6.25計算。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代理人陳璐佳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15年12月起,原、被告口頭約定由原告分別完成韓國越南蓋板玻璃庫存項目、韓國越南蓋板玻璃出貨項目及韓國日本電視機庫存項目的調(diào)查報告,原告按約完成上述三項目的調(diào)查報告并交付被告。2015年12月25日,被告代理人陳璐佳通過個人微信向原告微信轉賬人民幣10,000元,同年12月26日,被告代理人陳璐佳再次微信轉賬原告人民幣3,125元。2016年4月22日,被告又一次轉賬原告人民幣23,785元。嗣后,就剩余款項原、被告多次協(xié)商均未果,遂涉訟。
另查明,1、2015年12月10日,原告與被告代理人陳璐佳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原告稱:“兄弟,韓國人報4千美金,越南人2千美金。我再上面加1千美金吧。”被告代理人陳璐佳稱:“好的,正好凱文催我了”……,對此,原告認為雙方約定完成韓國越南蓋板玻璃庫存項目調(diào)查報告的報酬為7,000美元,然被告認為7,000美元系原告單方陳述,被告未并予以確認;2、2016年1月26日,原告與被告代理人陳璐佳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原告稱:“韓國3.5K,越南2.5K,我加1.5K,一共7.5K。兄弟加2.5-3K抱出去10K左右一定可以拿到。”……“我坎一半0.75K”……,對此,原告認為雙方約定完成韓國越南蓋板玻璃出貨項目調(diào)查報告的報酬為6,750美元,然被告認為上述聊天記錄僅表明與原告閑聊間,希望聽取原告就拿下該項目所需報價的建議,并非以6,750美元作為報酬讓原告完成該項目調(diào)查報告;3、2016年1月29日,原告與被告代理人陳璐佳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原告稱:“韓國兩家公司2K,日本一家公司2K,我加1.5K,一共5.5K。你報8K左右可以拿下,全是美金哦……”被告代理人陳璐佳:“當然啦,你那個肯定是美金。”對此,原告認為雙方約定完成韓國日本電視機庫存項目調(diào)查報告的報酬為5,500美元,被告認為5,500美元系原告單方意見,并未確認,另“5.5K”系指5.5塊美元的意思;4、2015年12月25日,原告與被告代理人陳璐佳的微信聊天記錄中,被告代理人陳璐佳稱:“對了,他們的匯率是6.25哦”原告稱:“嗯”……對此,被告認為雙方就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約定為6.25,原告認為僅系就30%預付款的匯率約定為6.25,且該6.25系匯款當天的匯率,雙方未就整個項目報酬的匯率進行約定;5、庭審中原告認可,被告分三期支付的款項的匯率均為1美元=6.25人民幣。
再查明,庭審中,原、被告一致確認韓國越南蓋板玻璃出貨項目調(diào)查報告僅完成一半,原告認為系由于該報告中2016年度上半年的數(shù)據(jù)在該年度2、3月份無法采集致使報告僅完成一半,故現(xiàn)該項目調(diào)查報告的報酬主張3,375美元,被告認為系原告已完成的一半的調(diào)查報告質(zhì)量不符合要求,故不再要求原告完成后續(xù)的項目調(diào)查報告。
以上事實,有原告身份證、被告工商公示信息、微信對話截屏、賬戶歷史明細清單、電子郵件及附件、附件翻譯件、談話筆錄等證據(jù)佐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有如下兩點:一是原、被告間系承攬合同關系還是合作關系?二是雙方就涉案三個項目調(diào)查報告的報酬如何約定?美元與人民幣的兌換利率雙方有無約定?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與原告間存在合作關系,且被告亦自認公司的利潤原告不清楚,原告只負責完成項目報告,僅知曉其應得的報酬,故被告提出的原、被告間系合作關系的抗辯意見,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及時間節(jié)點完成涉案的調(diào)查報告,并交付被告,原、被告間形成的系承攬合同關系。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間就完成涉案三個項目調(diào)查報告雖未簽訂書面合同,然原告完成涉案調(diào)查報告且已交付被告系事實,被告亦予以確認,然被告經(jīng)本院釋明,始終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質(zhì)量問題,就其主張的報告存在質(zhì)量問題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就雙方爭議的調(diào)查報告的報酬是否約定這一節(jié),本院認為,原、被告間雖未簽訂書面的承攬合同,然根據(jù)原、被告間的交易習慣、溝通交流模式,結合雙方聊天記錄內(nèi)容的整體性和連貫性等,按日常經(jīng)驗法則,就原告主張雙方已通過微信聊天達成完成工作成果的報酬具有高度的蓋然性,本院予以采納,就被告提出的“5.5K”是指5.5塊美元等抗辯意見,明顯與事實不符,且有悖常理,本院難以采納。另,就雙方是否約定雙方間的結算匯率這一節(jié),本院認為,根據(jù)原、被告間有關匯率的微信聊天內(nèi)容、被告三次付款的金額及原告自認已付的30%預付款匯率均為6.25的事實,另,注意到被告三次付款當日美元兌人民幣匯率均非原告所稱的系6.25這一節(jié),本院認為,原、被告間就結算匯率約定為6.25具有高度的蓋然性,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已經(jīng)為被告提供完成調(diào)查報告的服務,被告卻未能按時支付報酬,顯屬違約。對此,其應當承擔給付原告報酬的民事責任。被告總結欠原告報酬15,875美元,按雙方約定的美元兌人民幣匯率6.25計為人民幣99,218.75元,扣除被告已付的人民幣36,910元,尚需支付人民幣62,308.7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上海勤奇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孫拓報酬人民幣62,308.7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43元,由原告孫拓負擔人民幣76元,由被告上海勤奇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36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何吉英
審 判 員 喬 棟
人民陪審員 楊士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瞿 磊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
……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